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