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