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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