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