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