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之间的往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