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社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接受省红十字会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