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