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新启用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