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