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