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