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对拒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