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