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