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