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村牧区饮用水资源,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