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村牧区饮用水资源,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