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