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