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停业、歇业后,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