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