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等设施时,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等设施,对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