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