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八条有效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举报案件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