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