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撒销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