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