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