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