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已修改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提议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45日前,任免案应当在会议举行15日前,其他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