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