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