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二)不配合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