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提高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队伍的素质。有关部门应当将学习中医药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