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培养民族医药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