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参加中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