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发展和改革、民族、经贸、卫生、科技等部门在安排项目经费、技改项目和制定科研计划时,应当支持中医药研究开发和中医药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