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及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版研究整理的民族医药文献,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