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现代中医药、民族医药的诊疗技术、方法和传统制剂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

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时,享有与其他同级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