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村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