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青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