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出示《督学证》。教育督导人员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