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教育督导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