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线电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可以与现有的各种网络资源互联互通,综合开发多种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