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本法规中第八条有关“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