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抢修的实际费用,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的,除补交安装费和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的,除责令拆除增加的终端、补交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有线电视设施轻微损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有线电视设施,影响用户收视效果不超过十户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影响用户收视效果超过十户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有线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