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