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