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扶持肥料产业的发展,并将肥料管理及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