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销肥料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